一组刑法案例讨论—有关故意杀人

  • O
    Oldman
    这倒是,不过一个既遂的重罪比一个未遂的重罪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难性阿
  • m
    mikebird
    那这个跟你上面的A和C还不是一个性质,除非甲强迫乙吃下有毒物质,那甲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因为甲的意愿根本就不能直接造成乙的死亡。
    乙的死亡几乎就是自杀或意外身亡。
  • y
    y_chow
    很有趣,围观
  • O
    OpEth
    说到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哪个判得重?
  • s
    smilemiles
    嗯…………

    所以我说是区分的意义不大,而不是没有意义…………

    比方说想上街砍你,结果你在茫茫人海,老爷拔刀砍散人群然后直取目标,这怎么算?

    又比方刚才说的,本来就打算上街乱砍,结果看见你水灵灵,干脆追砍你算了,这又怎么算?

    这样的情况下严格区分的意义就不是特别大。
  • s
    smilemiles
    你这也是一种观点。你注意啊,到现在为止我只是提出了问题没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哦。
  • O
    Oldman
    我国犯罪预备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中断的犯罪状态,犯罪中止是因为犯罪人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的犯罪状态。犯罪中止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一般的,犯罪中止比犯罪预备轻
  • m
    mikebird
    如果乙是正常访问甲家的,而剑又保护不当造成乙的死亡,那甲还有可能有过失杀人的嫌疑。但乙是吗?
    又比如某人偷偷溜入你家,到处翻箱倒柜的找东西,但动作太大不小心把放在柜子上的一把刀弄得掉下来扎到自己出血过多身亡,难道这也要告你过失杀人?
  • s
    sonicwing
    我觉得第三个例子仍应该按故意杀人,并且犯罪既遂。第一他存在杀人故意,第二造成了他人死亡。造成乙的死亡不影响这个罪名的成立,只不过没有实现他犯罪目的的与动机而已。
  • O
    Oldman
    你这是打击错误的观点。问题是这里都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谈不上打击错误啊
  • s
    smilemiles
    中止的要是没有实害应当免除,有实害应当减轻;
    预备的可以从减免??

    记错没?
  • O
    Oldman
    对的
  • q
    qxch
    前面已经阐述了我的观点:即伤害造成的难易度是是否过失杀人的判断依据。

    举个情况是你那个例子应该判过失的:
    如果这把刀放在一个容易伤到人的角度,例如房门上搁把刀,本意是吓退可能出现的小偷,或者在房梁上随意的放了一把刀。
    结果小偷在家偷东西时候被砸到了。我认为应判过失杀人。

    至于藏在保险箱里的刀被小偷翻开来不小心戳死了,那就无罪。
  • l
    lobydenk
    我搞错了推断方向,
    如果既定事实,那么"B无罪,C有罪",是指杀老鼠无罪,杀人有罪,不是说"B泡腊肉无罪,C泡腊肉有罪",
    B 是一种私人行为,且有毒物是保管妥当,法律中没有"制作有毒物质罪"或"意图毒死动物罪"这类吧....
    C 已经认定是一个杀人行为,浸泡敌敌畏只是整个行为的一部分,不会由部分属于合法而推出整体没罪,而且即使杀人行为被外力中断阻止,对整个行为的杀人性质也没有改变,从决意杀人,到挑选腊肉,买敌敌畏,浸泡,晾干,卖给丙,丙食用,中毒,送院或不送,死亡,这系列活动都是组成一个连续完整的"杀人行为"过程,
    是针对这一杀人行为定性为杀人罪,而不纠结于腊肉是否一样,
    B与C在刑事行为上应该是两种行为,而不是同一行为不同动机,
  • y
    yuanxm88
    A。故意杀人,属于故意中的间接故意
    B。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且既遂。侵害对象错误并不妨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因为其侵害的都是他人的生命权这一法益。其投毒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所有要件。
  • s
    smilemiles
    提一个问题:


    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消除房屋中一切安全隐患以保护可能非法闯入的犯罪分子生命以及人身安全的义务??
  • a
    abiao
    正确。

    看来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 a
    abiao
    只要尽符合常识的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一切安全隐患”在法律概念上不具操作性。
  • s
    smilemiles
    你武断了吧…………AB姑且不说,C还没有实行行为,只是预备阶段,不好算作既遂………………
  • s
    smilemiles
    那我这样说:

    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对可能非法闯入的犯罪人人身与生命安全,进行一般的保护性注意的义务?
  • l
    lobydenk
    一切太绝对了,合理范围吧,对实际环境的细节进行争辩,
    比如B 如果乙是一栋楼,二楼窗口对着甲内院,且不是很远,乙用根竹子就勾到腊肉了,乙户中有小孩,甲没有标明腊肉有毒,就有可能是疏忽,或许要民事赔偿,
  • l
    lobydenk
    如果是非法,我觉得不需要,而应该从非法行为以外的可能,证明屋主疏忽保护,并意外导致非法行为人受害,
    即是说,那种疏忽对某些不违法的状况适用,再引申至非法行为人的利益维护上,
  • s
    sonicwing
    我觉得C已经不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了,他为了杀死丙,已经向腊肉投毒,可以算实行了犯罪行为。
  • s
    smilemiles
    相当于在家里给一把准备作凶器的工艺品日本刀开锋。实在准备犯罪工具,而不是使用犯罪工具。

    [本帖最后由 smilemiles 于 2010-5-13 11:09 编辑]
  • l
    lobydenk
    故意杀人既遂=意图杀害某人的行为致他人死亡,"故意"是有特定所指人的,所"意图的某人"与"死亡的他人"是必须对应关系的,乙的死亡不能证明甲的"故意"既遂,
  • s
    smilemiles
    错了。在杀人罪的场合,只要有杀人的动机和行为,并且行为致人死亡,那么不管死的是不是犯罪人当初预定的目标就完全无所谓,一概既遂。
  • s
    sonicwing
    不一样。事实是他为了毒杀丙,已经使用了毒药在腊肉上,而结果是这块有毒的腊肉造成了乙的死亡。他存在杀人故意事实上也造成乙的死亡,已经有了社会危害。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既遂。
  • 白鹭泉
    潜水许久居然被这个题目轰出来了- -

    好吧,我不是学法律的,也只有“朴素的唯物主义价值观”,不过是想说说自己的看法罢了。
    ABC里面,甲并没有预备腊肉让乙去偷这个义务——在乙这方,乙会偷到什么样的腊肉,会因此得到什么结果纯粹是自业自得。A里面确认了甲愤恨乙而预备了有毒的腊肉这确实是存在杀人故意,结果是故意杀人。但是要是甲并不是针对乙,而是不知道乙的存在无差别地惩罚偷腊肉这个现象——偷到有毒的腊肉算不算自业自得?再有就是甲愤恨乙,但是并没有准备有毒的腊肉,因为天上一只鸟叼的袋子洒在了腊肉上,又会怎么判?

    想请教懂法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成本没有关系的吧,不能因为他只想偷腊肉就规定了针对他的反击不能超过其犯罪成本吧。另外不知道法律法规里对“自宅防卫权”是怎么描述的——对不请自来的“客人”,主人是不是有无限防卫权。
  • s
    sonicwing
    但是你忘了犯罪预备还有两个特征,其中一条就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 s
    smilemiles
    案例A不是正当防卫,谢谢。
    正当防卫是以阻止正在进行的犯罪为目的的防卫,你把肉下了毒贼照偷不误,当次盗窃并不会因为肉有毒而被阻止,当然,你可以说他挂了就阻止了以后可能的犯罪了,但是未来的犯罪行为只是可能而不是现实,不能假想。
  • l
    lobydenk
    那就是过失杀人既遂,是杀人罪,却不应该是'故意'杀人罪
  • 白鹭泉
    那么照这么说A里面甲在准备有毒的腊肉的时候,这一过程也是为了未来的犯罪行为——乙来偷这块腊肉而进行的。
    既然但是未来的犯罪行为只是可能而不是现实,不能假想。那么甲在准备腊肉的时候不就成了没有主管故意了么?
  • s
    smilemiles
    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
    但一切故意犯罪都以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为目的。
  • O
    Oldman
    说c是故意杀人既遂的,请问甲杀乙的实行行为是什么
  • s
    sonicwing
    也不是这样认定的,如果当事人存在杀人的故意,并且造成了死亡(不管是犯罪目标还是误杀)。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的他人,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人,不存在特定目标。
  • 白鹭泉
    懂了,谢谢。

    剩下的就是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了有毒的腊肉,比如袋子表面和内里材料不同,毒死了偷肉的乙。这算不算过失杀人?制造腊肉过程没问题,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腊肉又沾染了毒素时,甲是否应该是无责?

    还有就是自宅内的防卫法律里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 s
    smilemiles
    你对170楼的问题作何想法?
  • s
    smilemiles
    第一个问题没看明白,如果说的是甲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弄出了一块毒肉的话我认为完全无责。
    第二个问题嘛我国对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法益保护力度非常袖珍非常tiny,针对他人单纯的非法侵入你的住宅的行为你的防卫限度是很低的…………国外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直接危及到受害人的人身生命安全,所以赋予房屋主人的防卫权限度很高,可以直接崩掉非法闯入者,国内嘛你可以骂骂他推推他,能不能上手揍都还不好说…………
  • O
    Oldman
    我觉得也是有的,具体的义务内容的高低可以从屋内危险源产生危险的概率及危险的大小来界定
  • 白鹭泉
    忽然想到个非常蛋疼的情况,我忍不住了- -

    甲因为乙常年累月的偷肉又得不到惩罚正义不得伸张气苦之极决定自杀,想做块美味有毒腊肉临死大吃一顿。结果乙好似不死偷走了这块······这个情况下甲会怎么判?
  • s
    smilemiles
    则你是否认同类似美帝赋予房主的那种对于非法闯入者高度的进攻性防卫权?如果认同,则和你对这种保护性注意义务的观点冲突……
    换言之一般来说你只能二选一……


    事实上,非法闯入者的人身权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不能并存的,一旦非法闯入行为实施,闯入者就必然陷入利益阙如,如果你要保护他的人身权利,那你就必须接受住宅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如果你要保证住宅不受侵害,则他的人身权就不能得到保障。
  • 白鹭泉
    这个有待商榷,因为房屋主人可没时间考虑这个···

    比如不是有个持刀爬窗户被主人反击结果主人算防卫过当的么···不过看到个人持刀进来谁有这么淡定考虑他是不是要到家里厨房砍了那根胡萝卜···
  • s
    smilemiles
    按本贴内的观点,有人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人认为是无罪。你自己选一个吧,注意这个案例如何处理是有争议的,本来也就是拿来讨论的,你大可循着你朴素的正义观来虚拟判决。
  • l
    lobydenk
    无罪,顺便发一面锦旗给乙:D
  • O
    Oldman
    住宅不可侵犯权,在我看来还是要低于人身权益的
  • 白鹭泉
    住宅不可侵犯权背后是房主的人身权益。考虑闯入者的人身权益的时候房主的人身权益在哪里?
  • s
    sonicwing
    如果是明确的以杀人为目的,造成这样的结果就应当认定故意杀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