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刑法案例讨论—有关故意杀人

  • O
    Oldman
    A甲显然有杀乙故意,故意杀人既遂

    B甲显然无杀人故意,也没有相应义务防止他人盗食,应为意外事件,无罪

    C甲故意杀丙预备中,被乙盗食中断,应为过失致人死亡
  • s
    smilemiles
    你这家伙一点眼水都没有,作为一个专业人你该回答的重点是最后那个问题。
  • 关于第三个问题,如果某甲不承认自己的意图而将事件当成第二个问题一样的偶然性,是否则就和第二个问题一样属于无罪?
  • O
    Oldman
    这里是讨论的是法律问题,不是事实问题。事实就是题目中给出的事实,不需要再去证明了。
  • s
    smilemiles
    对他人的生命不可侵犯的义务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有不得主动侵犯他人生命的义务,你肯定也应当有对他人生命进行保护性注意的义务。你的AB的不同处理没有这种一致性。
    至于C,这和开枪杀甲结果枪法烂干掉乙有相似之处。
  • 寒火
    C算故意杀人未遂吧,但是不需要为乙的死亡负责任?
  • s
    smilemiles
    另外你的BC也不一致啊,为什么在B里某甲就没有对某乙的保护性注意义务,C里却有呢?
  • O
    Oldman
    对,我对B的解答有些疏忽了,等我再考虑一下。

    关于C,我没有采取理论界所谓的打击错误的思路,如果按照打击错误的话,开枪杀甲结果枪法烂干掉乙应该算故意杀人既遂,因为没有遭打击的对象超出犯罪客体的范围。但是我觉得C中交付才能算着手犯罪,这里只能算预备,因此这里适用打击错误似乎不妥,还是想象竞合犯处理既按过失致人死亡更符合罪刑相适应。
  • s
    smilemiles
    你要这么处理C那你的B也应该算过失……
    你要把C处理成未遂+意外事件,那么B也应该是意外事件无罪,如果B是意外事件无罪,那么A是故意犯罪就是冤枉得要死背时…………………………

    [本帖最后由 smilemiles 于 2010-5-12 19:16 编辑]
  • O
    Oldman
    考虑了一下,B中为了毒鼠下毒和C中为了杀人下毒,虽然毒性一样,但是一个是合法行为,一个是不法行为,因此法律对因这两个行为所产生的注意义务的程度的高低应该也是不一样的,因此C里实际上成立的是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这样逻辑就一致了……

    当然这里又有导致作为义务产生的先前行为是否能为犯罪行为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我就不理会了:D
  • l
    lobydenk
    a 间接故意杀人罪
    b 无罪
    c 故意杀人未遂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O
    Oldman
    A显然是直接故意,就和在乙经常行走的路上埋设地雷一样
  • s
    smilemiles
    两个问题:
    第一: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标准是一个,还是数个?是,或者分别是什么?行为本身?动机?还是结果?
    按照你的分类,纯粹是看动机,这有点难让我接受……因为我的后两个例子里外显行为和结果是完全没有任何区别的,唯一的区别就是动机。则你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就只有一枚:动机。
    第二:即便你区分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没有问题,但如何描述在自己私人领域内对贼的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贼可能来偷?还是预见到了轻信可以避免?行为人有预测遭受盗窃犯罪并保护犯罪人的生命的能力和义务?这也比较令我难以接受。
  • s
    smilemiles
    户外路上和家里院子里性质完全不一样吧………………
  • s
    smilemiles
    如果你不是学法律的,那么回答的已经很好了(这个问题本身有争议所以我不能说你答得对或错);
    如果你是学法律的那么出了一个不应该的错误,C里按你的处理变成一行为数罪了。
  • O
    Oldman
    BC之间的区分确实只是动机,纯用动机区分罪与非罪确实有主观主义之嫌。但是这个问题有争议是非常正常的。本来刑法理论在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间就没有定论。而先前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我觉得这东西更难以说清,既然事实处于模糊地带,而法律又有解释的空间,那么怎样定罪更符合罪刑一致就往哪方面去解释也是一种解决之道。
  • O
    Oldman
    这里的前提是乙经常光顾甲家院子,因此院子和道路都具有乙高概率经过的性质。这个没什么区别。
  • s
    smilemiles
    我换个极端点的例子:

    某甲每天都要在某乙上班必经的道路上往他脸上打一拳,终于某乙崩溃了,带了摩托车头盔出来,某甲近视没注意上去一拳,便听得况苍一声手臂骨折。

    问能不能得出某乙有预谋让某甲受伤的嫌疑,更能不能由此推断某乙存在过错,尤其是刑事法律关系上的过错?
  • l
    lobydenk
    我不是学法律的
    a 是否故意,决定在甲能否肯定乙一定偷,那和"经常"这个频率相关,还有就是药量及浓度是明显致死,或一般中毒,
    c 法律是人制订的,一个行为的确可能同时触发多种犯罪判定,至于怎么搞也是律师要想的,或许决定于警方在调查中觉得哪个更严重更容易起诉,
  • O
    OpEth
    A故意杀人既遂。。。。。
    B无罪。。。。。
    C故意杀人未遂。。。。。
  • O
    OpEth
    当然不需要为乙的死负责,B和C的区别仅仅是一个故意杀人未遂(甲想杀丙)而已。。。。。
  • O
    OpEth
    请注意在C例中,甲没有杀乙的动机,动机和结果不一致,构不成因果关系,当然不能以此定罪。。。。。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0-5-12 21:10 编辑]
  • l
    lobydenk
    腊肉当成枪呢,甲在制作凶器时,保管不慎,以致其他人死亡,
    制作目的是杀人,结果也杀人了,只是对象偏差
  • O
    OpEth
    动机是杀特定的人,因果不一致啊。。。。。
  • s
    smilemiles
    一个行为在法理上只允许进行一次刑法意义上的判断,换言之一个行为无论如何也只可能触犯一个罪名。(不过,我国司法中存在一个,也仅只一个例外,而且受到许多诟病)
  • s
    smilemiles
    甲没有杀乙的动机,但是甲有杀人的动机,有杀人的动机,又有有效合理的行为,本身就是很严重的违法,从这个意义上,义务上升。老头是这个意思。
  • s
    smilemiles
    凭你朴素的正义观,你认为C中某甲对某乙的死有没有刑法或民法上的责任?
  • O
    Oldman
    我觉得需要采用法益衡量来考虑这些问题,某人采取一定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自然是可以的,但是同时可能会给别人造成的损害也是必须考虑的。如果保护自己的同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并没有超出社会一般认知所认同的界限,那么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非法的。以这个实质上的判断为前提,再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德日三要件比较能够完成上面这个任务,因为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当性,但也可以从违法性或有责性等要件上将犯罪排除。而我国的四要件就很难做到这点了。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0-5-12 21:26 编辑]
  • s
    smilemiles
    事实上我并不反对你的意见,对这几个案例的处理要想同时满足符合基本正义观的要求同时又体现出严格的逻辑一致,似乎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实用主义饭法律爱好人如果只能二选一,我肯定选择价值而非形式。但是我还是在想究竟存不存在既符合逻辑又满足正义观价值的处理方式。
    这系列案例涉及的问题确实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因果关系中断的认定,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利益阙如能否成为针对犯罪人进行单纯故意伤害的免责事由?实在是很头疼。
  • s
    smilemiles
    事实上我并不反对你的意见,对这几个案例的处理要想同时满足符合基本正义观的要求同时又体现出严格的逻辑一致,似乎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实用主义饭法律爱好人如果只能二选一,我肯定选择价值而非形式。但是我还是在想究竟存不存在既符合逻辑又满足正义观价值的处理方式。
    这系列案例涉及的问题确实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因果关系中断的认定,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利益阙如能否一概成为针对犯罪人进行单纯故意伤害的免责事由?实在是很头疼。
  • w
    wq123er
    ..................

  • m
    mikebird
    甲只要是一口咬定是准备毒老鼠的,那ABC应该都是无罪。除非存有甲准备故意杀害乙的直接证据,这个一般是很难找到的。
    当然如果后面有人要办你,那ABC都可以是故意杀人罪。参看前几天被害人复活的事件!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 l
    lobydenk
    我理解在起诉和定罪只能一行为一罪,但一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罪条件时,应该是起诉一方选择较严重的罪提出起诉,
    你不能说法律不一罪多罚,就否认事实状况里有数罪重叠的情况可能.
  • 首斩破沙罗
    这3起案例中,实物证据和客观发生的事情都完全一样,不同点只在于甲的口供,这个只看甲的心理素质如何了!
  • s
    smilemiles
    你直觉满好。注意,我说的是,一个行为只可能也只应该被评价为一个犯罪,而不能被评价为两个或以上犯罪,当然这并不妨碍它在形式上可以同时满足数个犯罪的要件构成。你说的不错,同时在形式上满足数个犯罪的一个行为在处理时择一重罪收拾是一个处理方式。
  • l
    lobydenk
    smilemiles,你说那个例外是啥?
  • O
    Oldman
    刑法204条,一行为数罪并罚
  • s
    smilemiles
    虚开增值税发票用来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可能同时被加上偷税罪一起收拾。
  • s
    smilemiles
    记性真好我嫉妒啊,应该拉出去殴打五分钟
  • s
    solazy
    B C是一样的题目啊,因为你无法断定他的毒肉是拿来毒老鼠还是杀人

    C应该改成 想杀乙并卖给乙,乙买了给丙吃,丙死亡
  • s
    smilemiles
    33楼35楼41楼好好去把5楼的回复看了再来喷。
  • O
    Oldman
    其实我对行为的认定一直有疑惑,究竟什么样被认定为一个行为,什么样又被认定为多个行为。比如甲抢劫一军人,左手伸出去抢了军人腰中的枪,右手伸出去抢了军人口袋的钱包,算几个行为?乙是惯偷,连夜偷了好几家居民和一个军需仓库,盗得军用物质和家用物质若干,算几个行为?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0-5-12 22:24 编辑]
  • O
    OpEth
    刑法上没责任,民法上有责任。。。。。
  • s
    smilemiles
    又点死穴………………
    其实还是美国式的刑法数学好,你侵犯几个法益我就定几个罪,简便易行………………一炸弹炸死5个,就算5个一级谋杀,多简单………………
  • O
    Oldman
    美帝是实用主义之王,其实模糊点没啥不好,同意
  • s
    smilemiles
    B捏?有没有区别?
  • O
    Oldman
    如果一个自然人对另一自然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又不是无过错责任或者按程度划分的过错责任,那么你觉得有没有刑事责任呢
  • O
    OpEth
    B民法上也有责任,至少得赔人点棺材钱吧。。。。。

    当然具体法条俺不知,只是凭着俺朴素的正衣观做出的判断。。。。。
  • 事实相同,后果相同。审判结果应该是一样的,都是过失杀人罪。具体怎么判,取决于甲的陈述及态度吧,尤其是在有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可能对结果影响很大。

    我觉得都是过失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