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因无准生证被当死胎处理

  • s
    sneezingbee
    你看懂没有啊...老弱病残那都是实实在在的独立成活的个体,都是100%,都同等受到保护,胎儿不一样啊,能不能顺利出生没准谱儿啊..

    还不懂么...
  • b
    bull
    这帖子能看到人怨啊~~
  • d
    dragong
    你丫自己说没出生也是生命……
  • 2
    20070725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 小天猪
    蜜蜂居然还没被折磨的疯掉?奇迹啊.
  • b
    bluesteyes
    水星君,你妈妈叫你回家找准生证
  • s
    sneezingbee
    是生命,但是独立存在的生命现象还没有出现,这你同意吧?他只是具备了独立离开母体存在的自身的条件,但是外部的分娩或生产行为还没有完成,所以暂时只具备了这个条件,却还没有成为事实,而外部的生产行为,包括母亲自身遇到的意外都可能导致最后的出生不可能,因此他的生命权尚不完整,哪怕是比尔盖茨的临出生胎儿的生命权也不能和一个又老又残疾又纯没几年活头的乞丐比,因为后者的生命权已经完整实现了,明白了吧?
  • d
    dragong
    没有独立存在生命现象的生命,这是你创造的定义么……
  • s
    sneezingbee
    水星有一点比我强:他脾气比我好。
  • V
    VODKA
    按照你的说法,那睾丸移植手术中的病人是否能活下来也是未知数。。。。。
  • s
    sneezingbee
    我说的独立是相对于母体。
  • s
    sneezingbee
    能不能活下来,和是否已经以存活的个体存在是两个概念。你又偷换概念,所以说你小动作越来越多了。
  • O
    Oldman
    哪条计划生育的政策文件中有对于已出生的婴儿可以合法杀害的规定?????
  • 大头木
    在TG,没发准生证你就不是人,结论完毕
  • V
    VODKA
    俺这不是以你前面的概率论观点得出的必然结论么,一个在手术台上开了肚子的病人,其存活概率显然低于普通人,于是他的生命权便不完整了。。。。。[本帖最后由 VODKA 于 2009-8-14 13:37 编辑]
  • 水星的爱
    红字部分的法律条文在哪里?

    不是一举你说不负责任,就是不负责任,你说免责就免责,你说故意杀人就故意杀人。

    你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啊?

    请你上课固然不免费,老子和你抬杠到底,你除了来一句这里上课不免费,还能说点什么有用的么?

    难道你跑到法庭也是这家伙是故意杀人对方辩护律师质疑你一下,问你要法条支持。

    你就来一句:“我不给你免费上课,你自己Google去”么?


    你是法官?
  • s
    sneezingbee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看完滚
  • 水星的爱
    政策有错,执行有错都可以声讨,都可以修改,闷头闷脑,上来就喊故意杀人罪,讨论为啥是故意杀人,就叫你去Google,这种态度并不利于解决问题。
  • V
    VODKA
    好歹蜜蜂也算半个专业人士,半瓶水也比你这法盲要强些吧。。。。。

    你连google都不会用,那还喷个屁啊。。。。。
  • s
    sneezingbee
    你自己说你是不是耍赖?我已经说了,胎儿的生命权不完整,是因为他只具备了独立母体生存的自身条件,但是外部顺利诞生条件还没有具备,而病人,哪怕是快死的人,他的独立生命现象都已经产生并完成了,你还好意思继续给我编...

    一个具备了独立存活自身条件的胎儿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独立存活的成人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 V
    VODKA
    那靠仪器维持生命拔了管子就死的病人呢?是不是也只有一部分的生命权呢?如果病人和健康人之中两人只能活一个,你是不是觉得拔了病人的管子是天经地义的?
  • d
    dragong
    同抬杠饭,与其遮遮掩掩给个期权,还不如直接没权呢……
  • s
    sneezingbee
    受不了了,怎么都说不通么。。。靠管子靠药靠仪器的病人是不是已经独立于母体了?有没有出现持续生命体征的现象?他的完整的生命有没有出现?那他就是完整的生命权了啊!!!
  • b
    bull
    Google不是逃避问题吧,是查找资料的好工具。大家都懂的话,可以把各自的论据贴上来嘛。这才战的有技术含量。当然想不想战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 m
    mengma33
    小蜜蜂 你脾气真好 还耐心回帖
  • V
    VODKA
    那不扯远了,就270楼俺说的,俺的观点究竟有什么问题?以至于你认为是不合理的?你不能光说你的观点有理,你也得指出俺的观点没理,这才是完整的辩论。。。。。
  • d
    dragong
    你前面还说虽然没有出生,但是已经能够脱离母体独立生存就算有生命了,怎么到这又不能独立于母体了……
  • r
    realsquall
    俺卑劣地想一记,水星你莫不是这么干过吧...
    无下限啊,真tmd无下限,我算领教了.

    [本帖最后由 realsquall 于 2009-8-14 13:51 编辑]
  • 水星的爱
    终于Google出来了?

    这条是针对被胁迫“参加”犯罪,而并非是针对“被胁迫的不作为”,到底何种程度的被胁迫可以免责,或者被胁迫的不作为,是否是犯罪,乃至是否是故意杀人罪。我觉得这个问题本身,是一个比较枯燥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但多讨论的话,也是会回到制度建设方面,尤其是立法执法方面的问题。
  • s
    sneezingbee
    你凭什么不给临产胎儿生命权?一个分娩前2秒的胎儿,和分娩后的胎儿,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完全相同的一个对象,仅仅因为见没见太阳,生命权就产生了本质的有无得区别,这叫什么狗屁理论?你当他是草么?


    同一个对象,同一个行为主体同一个手段同一个结果同一个危害后果同一个因果关系同一个场所(看清楚哪些是相同的不要再鬼扯瞎编),就因为3秒钟的时差一个就是故意杀人一个就无罪,你的狗屁理论怎么解释这个问题?你刚才只偷换概念敷衍了一下,你倒是回答啊??
  • 水星的爱
    这贴里的Google是我先用的好伐?

    蜜蜂是半专业人士,他就有这个权力给医生定下故意杀人罪了?
  • s
    sneezingbee
    能不能和有没有实现是两个问题吧,这种偷换概念我已经很烦了
  • d
    dragong
    问题是这个概念是你自己提出的,没有权威性,而且还很不严密……
  • s
    sneezingbee
    你是我见过的脾气最好的一个无赖,言尽于此,你自生自灭吧。
  • V
    VODKA
    你脾气也够好了,俺在第一页就想开骂了,这种人就无视他吧。。。。。
  • s
    sneezingbee
    这个生命权是为了从事后保护的角度出发的,如果一个胎儿遭到杀害,鉴定一下是否具备这种条件就可以了。至于度和量的问题,你开始扯这个说明你已经走投无路了,这就和揪住刑法鬼扯为什么不满14岁是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14岁一满之多了一天就有了刑事责任能力一样,是一种无赖行为。如果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渐进的,那么为了实现可操作性就必须制定一个相对略显粗放的标准以作准则,这样难免要丧失一定得精确性,但总比无法操作要强。神奇的是你居然自己提了操作性这个目的,马上在下面又开始反对为了操作性牺牲一定的精度的做法,所以说啊...小动作...
  • s
    sneezingbee
    我提的概念是什么恐怕你准确复述一下都有困难...

    你自己偷换概念却说我的理论不严密这不好...
  • 水星的爱
    既然你以半专业的法律人士自居,就不要怕我这个所谓的无赖在法律问题上和你纠缠到底吧。

    上来直接扣帽子,出口成脏,问你什么条款,遮遮掩掩,经不起质疑,脑补不断。这样的人士都算中国法律界的半专业人士,可见我国法制建设的任重道远了。
  • V
    VODKA
    你这个例子很好嘛,14岁以下无刑事责任,差一天都不行。。。。。

    生命权完全可以照此办理,出生以前无生命权。。。。。


    法律精神就是应该严谨,不能有逻辑漏洞啊,以出生为界限,比你说的什么脱离母体独立生存要容易度量得多,可操作性也强得多。。。。。

    其实俺的定义也不会让危害无生命权的胎儿的人逍遥法外,把胎儿当作孕妇的器官来看待,危害腹中胎儿就是对孕妇的严重的故意伤害。。。。。

    [本帖最后由 VODKA 于 2009-8-14 14:11 编辑]
  • X
    XXOO
    你连人家半专业都不如,谁在脑补还不知道呢
  • s
    sneezingbee
    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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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是动物体或植物体的由不同的细胞和组织构成的结构,用来完成某些特定生理功能,并与其他分担共同功能的器官一起组成各个系统(动物体)或整个个体(植物体)。

    目录 [隐藏]
    1 植物体的器官
    2 动物体的器官
    2.1 維生器官
    3 参见

    问:

    你肚子里的胎儿帮你完成什么特定生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