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因无准生证被当死胎处理
- 水星的爱前30年和后30年,不要混在一起说行不行?
我甚至对59年以后的党都不满意,拜托 - 水星的爱别激动,看清楚我怎么说的。
- 孤殇水星君不满意都能做到这么样的换位思考,这TM得是一种什么精神,这要是满意还得什么样啊,咱真是只能由衷……
- 水星的爱故意杀人的刑法定义是什么?见死不救算故意杀人么?阻止别人施救算故意杀人么?我就问这么两个小白问题
- VODKA如果按照你的原则,那么当遇到难产的时候怎么办?医生无权引产,否则就故意杀人了,这样孕妇就只能等死。。。。。
- VODKA见死不救在一般人不算故意杀人,但是在医生就算。。。。。
阻止医生施救,这明显是故意杀人。。。。。 - 级替四他不害死这个婴儿就会丢官吗
你的思维实在是绝了! - 水星的爱前一阵不是有丈夫不签字,孕妇死掉的事情么?
这个丈夫算不算故意杀人? - 水星的爱请给出法律条文,不然就是你拍脑袋。
- sneezingbee日,跟你说过的你全部还给我么
二选一的时候,优先救治孕妇,因为孕妇的生命体征已经完全形成并健康持续,而婴儿的尚未达到此种高度,根据效益原则优先救治孕妇。 - sneezingbaboon第一个问题:算,因为医生有法定义务
第二个问题:算,因为他属于教唆
第三个问题:不,你不是小白,你是白的胜过头场雪不让二月霜但是每次都不懂装懂上来就喷的脑残末期型小白。。。。。。。 - 水星的爱那么至少应该对什么是“故意杀人”给出法律定义或者最高发言的司法解释吧?
- VODKA自己去百度“不作为故意杀人”。。。。。
- 神秘的陌生人不能完全只听一面之词。
10年了 取证应该很困难。
未及时清理呼吸道杂物说不定会算医疗事故。 - hopoleee原来为虎作伥也是道德,照你这么说,许显纯执行魏忠贤的政策虐杀左光斗等人也是道德的了?
因为怕受折磨,违心地执行非人道的政策,倒也稍微有情可原,但我还没听说因为医生没给无准生证的妇女接生就惨遭酷刑的。
做这么伤天害理的事情还理直气壮,我只能说你跟许显纯是一路货色 - VODKA在法律上,人的生命权没有高低,没有任何人的生命权高于另一个人,这你应该同意的吧。。。。。
所以要解决这个矛盾,就不能给未出生的婴儿以生命权。。。。。 - 舟易行这话太经典了。。。
- 水星的爱第一:医生的法定义务,请给出法律条文
第二:请给出教唆的法律定义,阻止的行为成了教唆,这个概念转换就……
第三:要制服我这样的小白,最好还是贴法律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 - sneezingbee这不是说高和低的问题,这是哪个更容易救治的问题,明白了吧?
当然你这个观点其实是我在很早以前转给你看的那个天涯的战帖里说过的,不知道你还记不记得,但是放到具体的医学救治实践当中,必须要遵照效益原则来进行,大人小孩儿,大人的是已经存在的确定的生命体,小孩是尚不能完全确认可以健康存活下去的生命体,二选一当然就有把握的 - 舟易行第一:baidu or google
第二:baidu or google
第三:没人想制服你,只是在围观你!
[本帖最后由 舟易行 于 2009-8-14 11:10 编辑] - 水星的爱职业道德和道德是两个概念好不好……
- squallySP不可能吧,怎么会有这种事情?!!!
- VODKA用所谓的“效益原则”来衡量人的生命。。。。。
你还敢说自己是一个人道主义者么? - 小天猪今天的激骚都给你了.
- sneezingbee教完这些你是不是又要叫他教你什么叫义务?什么叫刑法?什么叫作为什么叫不作为?
你要不要他连汉字基础汉语拼音一起教给你?
自己蠢,不要紧,蠢又不肯学,问题就大了。这里不是免费的刑法课堂,要想学自己去查,要想喷最好有货。
不然小心被人黑得赛过猛张飞不让黑李逵。 - 阿弄你TM不懂不会去翻翻书吗?!干嘛上论坛恶心人啊
- sneezingbee你又开始搅了,我什么时候用效益原则来衡量人的生命了?我是用效益原则来衡量救治行为的效果,懂么?
你说吧,你面前两个重伤,你手里的设备只有可能救得活其中一个,第一个人50%生存可能,第二个70%生存可能,你说吧你救谁? - VODKA看你楼上,这两个例子性质完全不一样。。。。。
- hopoleee职业道德至高无上是吧?
行,那我就问你一句话,如果你是那个现场的医生,你会不会坚决实践你的职业道德,故意不给婴儿清理让其死亡? - ttsyyh这种情况下医生一般会让家属来选择保大人还是保小孩
- VODKA这种说法俺一直不相信,因为老婆生孩子的时候医生没问过俺这个问题。。。。。
- dragong确实很难界定,如果未出生也算生命的话,那到底哪个阶段算,哪个阶段不算,胚胎算不算,精子又算不算……
- 阿弄会把他扔水里让他自行清洗,顺便印证新生儿会游泳的理论
- sneezingbee那你说怎么办?
我的从权的看法就是,首先,认可临近分娩但未分娩的婴儿有生命权,其次,这样的婴儿的生命权是不完整的,虽然单独伤害婴儿的生命权是要受到刑法打击的行为,但是由于这样的婴儿的生命权不完整,因此可以用来和孕妇这种已经确实存在的完整的生命权相比较,并得出后者权重的结果,因此杀婴儿保大人(当然是必要的情形下)就可以按照紧急避险的免责事由来处理。
你也可以说说你的思路。 - VODKA俺很想骂人,如果不是因为主ID已经进去了只剩下这一个马甲,俺早就开骂了。。。。。
- sneezingbee阶段我说过了,就是即使此时脱离母体也可以和正常分娩的婴儿一样依靠常规的医疗措施独立成活的时刻,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