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道.道.道

  • j
    john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300么了!!!!
  • 雷文?简化
    你知道自97年以来美国每年要把多少申请于美国发卖的日本软件拒之门外么?

    那时基本上已经是PS时代了吧?
  • 小水
    这下可好,S成了政府的代行者,那N是什么?难道是第二代行者?

    如果没有媒体的煽风点火,消费者怎么会去玩垃圾游戏(别把消费者都当BC)?

    依法治市是必须的,什么时候也不能把游戏市场置于法律之上(这不是废话吗?)。不过法律可不会象个欧巴桑一样对软件厂商指东指西,心怀叵测。
  • 小水
    二、对国外版权和著作权的保护

    美国在1976年颁布了版权法对著作权的加以法律保护.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著作、音乐、戏剧、舞蹈、电影、录像制品、录音制品、外形设计和电脑软件程序。美国的版权保护法也保护外国人的著作,如果该著作是在美国境内第一次发表,或在美国境外第一次发表时该作者居住在美国境内,或者该作者的居所国是同美国有双边条约、或是某个国际公约的成员国. 在作者所在的国家不是国际版权公约和波恩公约成员国的情况下,如果该著作是发表在与美国有双边条约的国家内,该著作也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因此,著作人可以事先有准备地将其著作在某个有关的国家发表. 总之, 任何人或任何国家的著作,通过有准备的发表,都可以最终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在著作人的生前完全有效,在其死亡后保护期为50年。属于为别人而创作的作品,从它第一次公开发表时计算,保护期为75年。

    著作权的作者,就是著作权的所有人.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雇主被认为是以他的名义发表的著作权的所有人. 著作权的所有人有权出售和转让其一部分或全部的著作权利给其他人. 著作权的转让可以在美国著作权办公室注册。

    著作权的所有人有绝对的权力去出版、编辑、散发、表演和展览他的著作。从外国进口或仿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是对著作权本身的侵犯。著作权的所有人可以请求美国的海关没收这些伪造或仿造作品,因为他们侵犯了著作权人在美国销售和出售的权利。外国的著作权所有人,可以同美国的著作权所有人一样,享受美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适用美国版权法而不是外国人所在国的版权法。在美国注册的著作权,应该使用适当的著作权的标志\"c\",使用这一标志的本身,就意味着该著作权已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并在其受到侵犯时,著作权的所有人有权得到应有的赔偿。如果该著作在没有著作权标志的情况下发表,其他人对其著作权的非故意的侵犯,著作权人不能因此获得赔偿,而只能禁止该非故意侵犯著作权的人再次发表该著作的权利。在使用著作权保护标志的同时,美国著作权保护法允许著作权所有人向著作权侵权人要求赔偿由于其侵犯著作权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其中包括律师费.但著作权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已将此著作权向联邦版权办公室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法律上的确认。

    美国联邦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对他人的著作可以公正地使用,包括用于学术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等。联邦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图书馆的使用和其他一些使用是公正地使用。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哪些不属于公正地使用,而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来说,如果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对著作权的价值有损害,或者影响到该著作权潜在的市场价值,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刑事处罚一般只适用于故意侵犯著作权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美国著作权法在世界上第一个将计算机软件程序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行为而引起民事诉讼,近几年来日益增多。

    美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使用道德规范一词,但在法律条文中,多处使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某些行为是否属于具有侵权性质。如对于一些原件很少的艺术作品,除了该作者或著作权的所有人外, 其它人不能故意地歪曲、夸大或者修改,或有对该作品的尊严有所损害的行为. 在美国有一些州,其中包括加州和纽约州,已经通过有关法律保护个人的出版权利,并限制将公民个人的肖像、名字、声音、签名用作商业性的出版。有些州只规定了保护某些名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但有些州则保护所有公民在这方面的权利。有些州规定,只有在某人去世75年后,才能使用某人的肖像、声音、签名等用作商业用途。

    如果日本没有关于伪造侵权的法律,那是日本政府的责任,别在这里谴责S。
  • 雷文?简化
    现在不是讨论谁应该成为政府代行者的问题,而是这个市场需不需要一个法制体系来规范。

    我只是认为,SONY既然是据置机的霸主,是市场主导者,有义务进行这样的规范,我并没有说SONY一定要自己制订一个法规,而是说SONY应该想到制订一个规范市场的法规或者是提议由政府出面制订一个法规。媒体也应该置于法规约束之下,真正做到为玩家服务。我也从来没有说过硬件商控制新闻传媒是对的。事实上就算是N统治下的业界,N本社也从未真正完全控制过哪个传媒,甚至就是当年大名鼎鼎的〈任天堂通信〉中,也不乏许多对任天堂本社经营观念的严厉抨击。

    既然你认为依法治市是必须的。那么你我的讨论也就可以结束了。我现在就是在谈及目前日本市场的混乱就是因为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软件管制体系。没有对软件市场形成真正的法律约束。应该有人对此负责的论题。明白了没有?
  • 雷文?简化
    如果日本没有关于伪造侵权的法律,那是日本政府的责任,别在这里谴责S。

    问题在于,市场现在由谁主导?主导者应不应该对自己掌控的市场负起责任?

    这一点我对任何厂商都是一样态度。N不在掌机领域实行必要的约束,我对N的评价同样不会客气!熟悉我的人都知道,以前我就对N完全放开制作管制的措施非常不满,认为这是一种极大的倒退,尽管我同样清楚日本业界这种风气的盛行是源于谁。

    日本政府自然也有责任,但这个市场的存在毕竟和他们没有直接联系。而SONY是不同的啊!难道我们认为SONY应该想办法帮助他自己还错了么?至少SONY请日本政府出个面,制订一些法规是能力可及的吧?他为什么不做呢?
  • D
    Dagou
    将行业的萧条归咎于某家企业的某个市场策略,可能有失公允。我们可以把家电业的不景气归咎于厂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可以把软件业的不景气归咎于金山的红色风暴,但事实上这些只是催化剂或导火索,隐藏其后的是更深层的市场问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即便厂商之间达成战略同盟或是建立起某种制约机制,也是脆弱的,维持不了多久。
    我理解你的意思,但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来比喻两家企业的生产/营销策略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或许用“封闭”和“开放”更为贴切。对产业链某个环节上的“封闭”与“开放”的尺度的把握,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并不能一刀切。这种局部且影响较大的问题,只有依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去解决。因为企业对市场最为敏感,认知有限的政府的介入反而会破坏平衡。
    你的思路没错,任天堂的门槛设得比较高,索尼的门槛设得比较低。但怎样的门槛高度是适合当前市场的,这一点政府不可能比企业更清楚。如果索尼真的是在竭泽而渔的话,若干年后它的这一策略就会破产,不用政府来干预。
    不过首先应该确定的是:日本游戏市场的衰退是否是由低水平重复建设所造成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与主机厂商的开放策略有多大关联?如果这两点无法确定的话,该不该制定、由谁来制定这套制约机制的讨论也就没有必要了。
  • 雷文?简化
    只是现在日本市场呈现出的表现如此,我们都没有能力去改换它。

    其实以我看来,SONY作为当今游戏市场的主导,不应该被动地等着它今日的策略破产,而是应该主动寻求更有效规范市场的方法,保证更长期的利益。这对于整个游戏产业来说都是有利的。

    目前日本业界的翻炒之风,很大程度是因为没有一个规范市场的体制。而当今日本市场出现的这大量低成本的翻炒作品,何尝不是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表现呢?

    没有人希望日本的游戏市场衰退,制订一个法制体系也就势在必行。而SONY作为此时的业界主导者,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因为市场的规范,很大程度要取决于市场的主导者有没有这个决心和能力。市场的主导者若不积极参与到规范市场的进程中来,这市场还如何去规范?

    所以我认为SONY在这方面是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的。我希望能通过现实的教训促使未来的市场主导者完成对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化,如果SONY肯在这个事业中贡献主要的力量,那我们何尝还要怪SONY什么?相信到那时我会比任何人都更早喊出“SONY是真正负责任的业界领袖”!

    以上……
  • 小水
    不能让S或N做市场的裁判,市场的公正与透明是需要由法律也“只能由”法律维护的,不能用某个企业的“家规”弥补相关法律的缺位。

    现在发达国家的市场调节机制非常完善,有实力、有前景的企业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等融资手段迅速的发展壮大起来。随着市场越来越透明,市场信息越来越公开,市场进行自我调节的效率比从前大大提高,现代市场经济能够迅速的完成所有产业由无序竞争向有序竞争的转化过程,这在欧美游戏市场已经表现的非常明显了。而日本市场之所以步履蹒跚是由于市场的不公正与不透明,它们是妨害市场进步,延滞市场完成从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削弱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罪魁祸首。至于这些不公正与不透明产生的原因在前面已经提及多次。
  • 小水
    与其S或N作业界领袖、一统江湖,不如“SE们”百家争鸣。毕竟我们玩的是游戏,软件厂商有实力,制作的游戏软件才会“有实力”。
  • 雷文?简化
    我的论点已经确定
    1、市场需要外力的调节机制才能健康发展。SCEI所推行的“完全开放,完全自由竟争”的市场是缺乏活力的,不能长久的。

    2、市场的调节需要用法律约束各方权力,不能由单方制订市场规则,无论是硬件商,还是软件商。双方都需要被擎制。

    3、目前作为家用机市场主导者的SONY,有更多的的义务为规范市场尽力。再其位,就要谋其政,不想为市场尽义务,干脆别当现在的市场主导者。交给那些愿意为规范市场尽力的厂商。
    (正如Dagou朋友说的,如果不负责任的竭泽而渔,SONY的策略早晚是要破产的!)

    健康的市场,是规范的市场。这个规范的来源,不在于业内厂商怎样让自己自由,而在于业内厂商怎样制订出自由限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别人,也约束自己。
  • 雷文?简化
    在商界,无原则,无管制的“百家争鸣”只会走向一途,就是经济危机和市场崩溃。

    在任何领域都是这个道理。春秋战国就是“百家争鸣”的出处年代,那个战乱频繁,各家为政的时代好吗?人民饱受战乱之苦,得意的只是列王诸侯。

    汉与楚相争为什么汉会取胜?项羽逆天下之大一统渴望,分封18路诸侯“争鸣”。导致秦后战乱不断。难道这样的时代才是人民生活的理想时代?

    任何领域都一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