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果律师
保持客观理性,形成独立的,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判断?如何在“西方思维”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国际体育中知己知彼运筹帷幄,合理利用规则但绝不越界曲解规则?我国体育界及体育从业者又应从本案及围绕本案的纷扰中汲取什么经验教训
一、当晚IDTM检测人员出具给孙杨的是什么资质文件
事实层面,双方并无争议。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FINA作为检测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以及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二、WADA及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是什么的规定
WADA认为,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这个角度看来,Stuart Kemp认为授权文件没写明采样人员及被检测运动员的名字是合乎情理的。当孙杨律师盘问Stuart Kemp血检官和尿检官是否也应该和主检官一样,各自具备采样机构发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文件,Stuart Kemp给出了“强烈不同意”(strongly disagree)的回应,并再度强调孙杨方是在援引指南性质的文件,而并非强制效力的文件。
在此规则层面的问题上,孙杨方很难进行有力反驳。
三、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在对ISTI第5.3.3条作出解释后,仲裁庭很容易判断,当晚IDTM采样人员提供的资质文件是否合规。孙杨方,包括运动员及家人、医生及官员等认为该资质文件不符合他们对规则的理解。WADA则先后请来IDTM工作人员Tudor Popa(也是本案主检官的直属上司,事发时她通过电话向Tudor Popa寻求指示)和Neal Soderstrom出庭作证。WADA通过他们证明:
IDTM自1995年开始已与FINA合作,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三千次),FINA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一百八十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六十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仲裁庭反复询问孙杨为何在这一次检测过程质疑IDTM的授权文件——在经历了IDTM六十次采样后,他难道不应该对IDTM比较熟悉了吗?孙杨表示他并不熟悉IDTM,强调当晚的工作人员不专业。但这回答并没能针对仲裁庭的关切,没能对他们心目中的关键问题作出解释;且孙杨称“对IDTM不熟悉”,即便是事实,却不符合这三位仲裁员作为西方法律人的思维逻辑——典型的“西方法律训练”,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皆强调逻辑推理,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演。
本部分提出的三个问题即是典型的三段论,通过对该三个问题的回答,典型的西方法律人不会有太相左的结论。此外,在对待某些需要自由心证的问题,西方法律思想还推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典型的西方法律思维仲裁庭会基于孙杨被IDTM检测过六十次的事实,认为孙杨不熟悉IDTM有违常理,除非孙杨能提供合理解释。类似“有违常理”却没得到有效解释的点,在本案中还有不少,而就是通过这点点细节的积累,影响着仲裁庭对整件事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