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允许同性恋伴侣领养子女的法律也强迫天主教机构遵守,这项法令引起激烈争论

  • 我觉得同性恋不应该领养孩子,但无论如何,教会应该遵守国家法律, 否则跟伊斯兰国家还有什么区别?
  • 木鱼阳光
  • 雄狮亨利
    教会豁免世俗法律不等于神权政治吧
  • ♂LEO
    同性恋领养孩子对孩子没好处吧
  • n
    naughtyben
    有科學分析過同性戀領養孩子有不妥嗎?
  • l
    leopenny
    同性恋领养孩子。。。天呢 可怜孩子
  • s
    sneezingbee
    ... ...
    1、可能会使得孩子缺乏习得社会认可的社会性别意识的机会(双父亲角色型或双母亲角色型)... ...
    2、可能仍然会使得孩子缺乏习得社会认可的社会性别意识的机会(一父一母型)... ...
  • n
    naughtyben
    既然同性婚姻都在合法化中,N年之後還有甚麼社會認可不認可的性別意識啊?:D
  • s
    sasuyo
    那为什么获得社会认可的社会性别意识的父母却可以养出不获得社会认可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孩子呢

    不要用什么好听的话,本质上与歧视灭区别
  • s
    sneezingbee
    先要告诉你一点,本人对同性恋无歧视,相反,本人歧视所有歧视同性恋的异性恋者。

    至于“为什么获得社会认可的社会性别意识的父母却可以养出不获得社会认可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孩子”,很简单,你只要想想为什么获得社会认可的道德成就的父母却可以养出不获得社会认可的道德成就的孩子这个问题就可以了。父母有正常的社会性别意识,孩子不一定有,因为培养过程可能有偏差,然而起码身边还有个规范正常的模版可以学习模仿;而父母如果没有正常的社会性别意识,则孩子很可能也没有,因为身边连个规范正常的模版都目有咧...
  • s
    sneezingbee
    所以我说的是“社会”认可的性别意识,这里的“社会”,就是指当下的社会,以后的社会会愈来愈宽容,而所谓“社会认可”的性别意识这个狭隘的概念也就不存在了。
  • 雄狮亨利
    本帖的主旨在于是世俗政府是否有资格以其法律践踏教会的原则
    教会反对歧视同性恋,但是假如指望教廷为同性恋服务未免太强求罗马了
  • 雄狮亨利
    法律保护同性婚姻已经不是反对歧视的问题了,而是官方助长的问题了,而且无论如何同性恋都是违背基督教道德的
  • 风凰
    这个讨论是建立“同性恋不是获得‘社会认可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前提下吗?

    如果是,那么这个讨论本身就是一种歧视吧……这个论点让小众和弱势群体就被排除在“社会”之外了。
  • K
    Karma
    以道德来批判同性恋,这就是歧视了。

    同性恋是先天的,这个已经有研究证明,所以不存在助长的问题。

    而如果真的保证“不歧视”的话,当然是要让同性恋获得和异性恋同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结婚和抚育子女。
  • 雄狮亨利
    没人反对同性恋养孩子,想养的话生一个就是了
  • K
    Karma
    你这是对所有不能生育孩子的情侣的歧视,以及那些需要被领养的孩子的蔑视。

    原来这些人都不应该领养子女啊。

    基督教真是善良,我见识到了。
  • 无邪
    同性恋的基督徒如何处决这个复杂的问题?
  • 无邪
    生活伟大社会主义中国的同性恋者们就没有宗教道德束缚,但也没有政府支持,默默生活在社会边缘,除非实力男或者公子世家上流社会,无论如何喜欢孩子只能代孕了。哈哈
  • 雄狮亨利
    或者通过非教会的世俗领养机构领一个好了,为什么要强迫教会的领养机构为他们服务呢?这才是本贴的内容所在吧
  • 雄狮亨利
    就好象世俗政府有婚姻登记权力,教会也有主持宗教婚礼的权力,教会不歧视同性恋,但是同性恋非要强迫神甫替他们主持婚礼就未免太强人所难了
  • a
    aden111
    你们要求我们不歧视?没问题。
    你们强迫我们要按照你们的规则行事?凭什么?
  • 雄狮亨利
    当年讲君权神授,臣民要跪下作臣从宣誓,你所谓国家高于一切算是国权神授,您跟跪在地上的有什么区别
  • 看来你的水平比我想象的要低一些。
  • s
    sneezingbee
    你始终灭有弄明白的一点是,教会领养的孩子,并不是教会的财产,甚至不当然是教会的信徒,这些孩子和世俗领养机构的孩子一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不管教会、还是世俗机构,都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好恶去反对法律认可的领养制度。
  • s
    sneezingbee
    你搞混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同性恋,一个是社会性别,社会可以反对任何对同性恋的歧视,但这不等于社会没有性别意识。
    就目前来说,同性恋被接受已经是文明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且个体的性别倾向(即使这是“错误”的)也是逐渐被社会所接受,社会对性取向,性选择甚至是性别意识的干预都已经日趋弱化,但考虑到客观上仍然存在的对性倒错者(参考李芋春)的歧视,那么,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不能养成被目前的社会所“认可”的性别意识的个体就必然存在生存发展的劣势,这就是从功利角度审视时可以发现的弊端。
  • N
    Nothing
    教会是否有资格以其原则践踏世俗政府的法律?
  • 雄狮亨利
    世俗法是从教会法里分化出来的,是教会法的支流和副产品
  • 愈液愈美丽
    homo多了,天主教徒少了,打着兼爱的旗号去搞人而已。
  • s
    sneezingbee
    如上,那敢问这个所谓“弱势群体”本身的所谓“原则”就体现着歧视他人甚至是意图消灭他人的意志呢?比如我们伟大的地球第一邪教?人家可是直接把鄙视甚至是诅咒所有非教徒当作根本原则的,这样的所谓“原则”,不可以靠法律予以纠正?自由,是有限度的,一个主体的自由,必须建立在不损及其他主体正当权益的基础之上,否则,这样的自由必然导致不自由。
    如同我已经说的,你始终没明白,天主教会领养的孩子,并不是教会的财产,而是独立的活生生的人,以教会自己的对同性恋的仇视为由,去剥夺教会领养的孩子连法律都不禁止的进入同性恋家庭得到照顾和教育的权利,这才叫歧视和压迫。
  • 愈液愈美丽
    形而上的东西争起来无止境的,剥夺我歧视同性恋的权利算不算歧视我?
    不过看哪种道德标准在社会中占上风而已。
  • s
    sneezingbee
    放在心里的歧视,是主观意志范畴的东西,这样的权利没法剥夺,也不允许被良法剥夺;
    而外化为行为的歧视,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这样的行为不叫权利,而是法律禁止的目标行为,理应为法律所禁止。
  • 愈液愈美丽
    法律不过是上层建筑调和集体意志交集的产物而已,“是为相交兼,非为相交别”。
    比起伦理道德标准的变化来说,这些东西才是几千年没有变化过的。

    [本帖最后由 愈液愈美丽 于 2007-2-12 17:11 编辑]
  • s
    sneezingbee
    真的唯物主义者,敢于直面客观存在的大便,无视指导人们随地便溺的主观意志;
    真的马法主义者,敢于直指法律“斗争产物”的客观性质,无视法律理想主义者的永恒追求。
  • 愈液愈美丽
    呵呵,既然这么说我也只好粗鄙一下了
    听好了
    你丫才马法呢,你丫全家都马法:D
  • 雄狮亨利
    但是教会的领养机构是教会的组织,法律不能强迫教士为未必基督教道德同性恋服务
  • D
    Demitry
    说到这个,想起以前在读书的时候看过的某篇课文,说的就是英国传教士的同性恋现象很严重,标题是他们出入教堂的时候手牵手。
  • N
    Nothing
    当年美国的公共汽车好像也不怎么愿意给黑人服务,后来被强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