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eezingbee 从法律上讲,次人的行为难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根据《证券法》《刑法》以及刑法理论,个人证券咨询业务不应属于刑法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所称“证券业务”,换言之,“证券业务”这一概念的外延在刑法不应做不适当扩大,因此,此人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醉。
当然,对于证券咨询业务,《证券法》对准入条件也做过规定和限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个人不得非法开展该项业务,但违反该项规定从业的,只涉及行政处罚问题,而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本帖最后由 sneezingbee 于 2007-7-23 11:36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