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MansFans 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不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首次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人民币12230.1元。同时律师指出,保险行业内“48小时报案”这一条款,本身存在违规。事件回顾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
3天后,史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电话报案。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由于史某在3天后报案,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史某对此不服,将平安公司告上法院。
车主:“没有感觉被限制”
“个人觉得,‘48小时内报案’的规定可以理解。因为对于车主来说48小时内报案是完全能够做到的,报案只需一个电话就行,没有任何难度。而且,报案报得早,车主还能早点得到理赔。”车主袁先生认为。
汽车经销店负责处理事故人士表示,制定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人诈保。但如何区分是否存在诈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时甚至连专业人员也很难鉴别,使得这一条款对诈保的约束力也是很微小的。
律师:“这一条款属违法”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的蒋苏华律师表示:“‘48小时内报案’这一条款本来就可以看作是无效的条款。”他认为48小时必须报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要求非常高,依据我国《保险法》、《合同法》中的多条条款规定,就可以将“48小时内报案”视为是违法的。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淡宁律师也表示:“48小时内报案没有报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一条款的确存在格式条款的嫌疑,这中间存在一个条款合理度的问题。它并不能被看作是一条免责条款,而目前来说,事实上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免责的效果,这对于车主来说是不利的。
其实,像这种不合理条款,一直是人们诟责甚多的一个领域。如今,在消费领域存在着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一些经营者利用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这份判决只是针对个案而言,并没有否定保险公司的48小时条款。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在于车祸发生后,能够及时的查清事实,确定损失,避免损失的扩大,本身并无不妥。
但是,对于在48小时后报的案件,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能说清事实,保险公司此时再一味拘泥于48小时条款,就显得有些呆板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还表示,是否使用48小时条款解决赔偿问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