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下熟悉合同法或者海外商标申请的朋友
- koj007水区大佬多, 我的案例是这样子的
去年10月份我们公司委托广州某代理机构进行美国商标注册, 用于2B和2C出口业务
中间除了几次审查, 审查员和业务员都没有向我们做任何告知,
今天突然跟我们说商标得使用副本申请, 否则正式商标通过率很低, 原因是他们等到申请后才知道我们的商标和别人的商标过于相像
解释一下以副本形式申请后商标的用途: 对我们没有任何用途, 并且商业承认性低
我今天质问的时候业务员解释当时申请审查商标没有检索到, 并且也告知我们商标申请有风险
在以上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律师告这家机构违约吗?
因为申请到的商标不是实质性质的商标, 并且这家机构的失误导致我们浪费了一笔费用去申请一个没有效的商标
谢谢各位大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