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15#hary_2005既然你态度好了,我不妨再多说几句(因为听不进去的,我都懒得说),供你参考。
其实我懂你的意思,你是想表达炸鱼违反了法律,这么就要按规定办事,虽然处罚跟不通情理,但是这就是法律。


你说的红圈这段,没有问题,但是你没意识到,他说的那段,也没问题。因为你以为你说的这段是对他的补充和斧正,实际上两者不太直接相关,相当于他说1加3=4,你说1+1=2。
因为他说的是处罚待商榷,你下意识说“即使在非禁渔区域也是违法的”,你说的没问题,但是这隐含条件是你认为你和他的形成补充,所以给旁人一种“违法的所以处罚不冤”,这样的话实际上是要分两种情况去判定的。
无论哪种情况,你都认为他说的处罚重了(很可能你也觉得处罚重,但是不冤,因为触及规则红线,没有办法,法不容情),所以你认为他说的处罚重是因为你说的违法是相关的(满足违法)。这恰好是你最大的疏忽,因为你想要表达的那个意思,应该是“犯罪(也就是刑事违法)”,因为犯罪才会判刑,为什么我会说有两种呢,因为违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以分两种情况,但是无论哪种,他说的都不值得你反驳。
因为,违法不一定处罚严重(也就是刑事责任),处罚严重不一定判刑事责任(因为还有赔钱却得谅解,为了避免情况过于复杂,把这条排除,我就默认处罚严重就是对应刑事责任),反过来,处罚严重可以说违法,但是最好说犯罪。因为违法不一定处罚严重,你闯红灯也是违法,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都是针对违法的,所以,炸鱼就算是拘留几天(作为参考,治安行政处罚条例都改成治安行政处罚法了。。。。),也是违法。你说的违法与否,根本不影响他吐槽处罚过重。
而你反而把自己绕进去了,不是说有两种情况嘛。如果按照广义的违法,你说的就没问题,只是你俩各说各的而已。但是如果按照狭义的违法,违法实际上是排他性地指广义的违法行为中除去犯罪的那部分,也就是刑事责任之外的都是违法,触犯刑法一般叫刑事违法或者犯罪。。。。而你想强调的意思就是刑事违法,却说成了违法,相当于词不达意南辕北辙,所以他也被你绕晕了

如果按照你想表达的意思,我把它明确规定为“犯罪”,处罚重明确规定为负担“刑事责任”,这就对应起来了。
然而你的描述红圈之外的就不能自洽了。
因为炸鱼属于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确是违法的,但是不一定满足犯罪,因为刑法立案追诉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追诉条件是满足“严重情形”,也就是多少斤鱼,多少经济价值那些,第(三)条规定的是,在禁渔期或(禁渔期针对的的是那些分季节禁渔的区域,在非禁渔期就不算)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鱼。
而湖南这个案子,这个人的确是撞到枪口上了,满足了这个条件,但是法务人员的解释是错的(也可能是记者写错了,按理说法务人员不会水平这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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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这种情况就不对了,因为禁渔期(禁渔区)和用禁用工具(方法)这两个需要同时满足,各自和括号内的是或,但是需要满足两个。比如,在非禁渔期或者非禁渔区内炸鱼,就不满足被判刑,如果在禁渔区内单杆普通(也就是非禁止杆类和钩的数目)钓鱼,也不会被判刑,但是这两种情况,被抓住了都会警告乃至处罚罚金甚至拘留(平时属于民不举官不究)。所以,你想要表达的是不在禁渔期,炸鱼的也是犯罪,要负有刑事责任。而实际上这种情况的确是不会被判刑的,也就是不会是你说的那种违法(刑事违法),所以这属于你理解有误,很可能你就是被这篇文章的这个“或”误导了

而你对于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理解偏差,导致了另外的反向表达。
或许你会问,你以前看到过有人在普通地方炸鱼被判刑3年以内的例子。没错,这种情况不是因为炸鱼,而是因为使用了违禁炸药炸鱼,也就是罪名是“非法买卖和使用违禁炸药和雷管”而被判刑。

另外,这种在违禁区使用了违禁手段的,的确从理论上来说会被判犯罪,需要付刑事责任(包括32楼说的那个倒霉蛋)。但是这明显是有点不太合理的,不满足立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和弹性。所以,要么将来出一个司法解释,要么通过明确什么是违禁工具和方法,貌似(我不是专业的,不一定对,但是我的确没查到)各省的规定不统一,也就是说,这个判定是通过规定来表达的,而且不同的省不一样(有的省7种工具,有的省13种,简直就是各玩各的

。不过违禁方法还是比较统一,炸鱼和电鱼都在里面),将来可以出一个指导性意见,对炸鱼和电鱼的单位和大小进行规定。这个漏洞,估计也可以作为突破口(所谓的炸鱼,应该是用多少当量的炸药去炸,我这只是丢了一个爆竹,不是“炸”,而是“玩”,对不起,我编不下去了,当前规定下,这位爷的确很麻烦了

)。麻烦也没办法。这个地方(也就是邵阳地区)80年代严打就杀了接近两百人,冤的人多了去了,冤的背后折射出的是选择性执法和样板性严打。
为什么说他该这么判,但是不合理呢?因为从官方把微博通报撤除就知道,如果是杀鸡儆猴,应该拿来大肆宣传,而不是马上掩盖,这也是背离这个法律的初衷的。
法律严格和法不责众,往往不是相互克制的(比如用提高处罚去恫吓违法者),有时候甚至是相互成就的(处罚高到不切实际,就会有很多漏网之鱼)。这句话可能很多人不能体会,的确有点反常识,法律过度严苛并不一定是好事,需要考虑合情合理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