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老婆还是女友的时候,她自己去买了个中国人寿的保险,她是当做养老保险来买的。
按老婆的口述,这个保险每年交1万的费用,持续交10年,然后每年可以分一些年金,本金要到70岁之后才能拿回
她已经交了2万块的保费,现在她觉得这个保险占用了太多的资金,想中断缴费但又觉得之前的2w打水漂太亏,继续缴费又看不到收益,还不如把这些钱放到余额宝。
我也从来没买过保险,详细的保险条款我也看不太懂,不知道各位金融巨子是否有懂保险的,这种保险继续缴费是否值得?
望各位能给我解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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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这个保险的大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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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条款可以在这里看到
http://wenku.baidu.com/view/5c701a4fe45c3b3567ec8b20.html产品名称 智惠安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类别 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周岁至55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
缴费期限 趸交、3年、5年、10年、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产品特色 1、年金终身领取—理财规划好帮手
年金在合同生效后即可领取,每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8%,直至终身,满足客户持续、稳健的财务规划需求。年金可自由指定受益人,实现财富灵活规划分配。
2、七十保费全返—古稀人生有双庆
除了持续到终身的年金领取,70岁还有相当于所交保费总额的祝寿金领取,越老越富有,越活越开心。
3、红利保值增值—抵御通胀真稳健
年年参加红利分配,聚沙成塔,稳健增值,抵御通胀风险。年金及红利可每年复利累积生息,也可在需要时领取使用。
4、全残年金双倍—保障安心更贴心
终身享有身故保障,确保保费资金安全稳健。特设被保险人全残年金双倍领取,安心更贴心。
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年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全残额外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全残额外年金于我们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
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
在本合同终止前,我们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如在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分别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您给付红利余额:
(1)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将红利给付予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2)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因本保险条款“2.5 责任免除”第(1)项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将红利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3)您或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5 责任免除”第(1)项之外的其他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向您给付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