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孙宇宁在大商超市桂林铁西店买了5袋大米,付款后他发现大米已过期,遂向超市索赔。经消协调解,超市将孙宇宁买米花费的395元退还了,并赔偿1500元。而昨天,西门工商所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事进行调查。
孙宇宁是东北人,4月12日下午2点半左右,他花395元,在大商超市桂林铁西店买了5袋10公斤装的“思苗牌”长寿珍米。
付款后,孙宇宁来到商场服务总台,提出索赔:“你们卖过期米,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要按我所买商品的10倍赔偿。”
原来,孙宇宁所购买的5袋大米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1月11日,大米保质期为90天,孙宇宁算了一下,他4月12日买的米,已经过期2天了。
面对孙宇宁的索赔要求,商场承认大米确实过期了,但表示只能退货,不同意10倍赔偿。
当天下午,孙宇宁提着5袋米到桂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大商超市桂林铁西店一名姓钟的负责人也来到市消委会。
钟先生说:“我们已发现这些米过期了,但这段时间超市忙着装修,一些货品可能放得有些乱,这几袋米跟一些散装米原来一起放在仓库门口附近,不知怎的顾客就提去付款了。”
与此同时,钟先生拿出2张孙宇宁买米时打出的小票,指出当天下午2点38分,孙宇宁先买了3袋米,6分钟后又买了同一品牌剩下的另2袋米,并在付完钱后立即去服务总台索赔。钟先生说,他怀疑孙宇宁在买下前3袋米时就发现米已过期,并马上买下剩下的同一批米,意图是得到更多赔偿。
“不管我是不是故意买的,如果超市没有过期的东西卖,我想买也买不到。我觉得超市的态度应该放正了,过期的商品就应该马上下架,保证顾客的食品安全。”孙宇宁作出回应。
经市消委会调解,双方当天达成了协议,超市退还孙宇宁的购米款395元,并一次性赔偿孙宇宁1500元。
[本帖最后由 赵神 于 2013-4-16 12:23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