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存在即合理,从存在即合理出发,黑格尔哲学的辨证关系才得以确立为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而不是一种对事物的狡辩。当然,如果不接受辩证法这种哲学思想流派,自然可以认为这个作为辩证法基石的存在即合理是一种狡辩式的自证了。不过,那样对于存在本质的理解,就是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 范畴了。
黑格尔所谓“存在”不是指自然或事物,而是最普遍最抽象的共相,亦即事物的本质。
黑格尔所谓“合理”是指合乎理性,合乎绝对精神。
在他的《法哲学原理》11页、《小逻辑》43页的“凡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即所谓的“存在即合理”,在黑格尔那里,理性不仅仅是主观的理想性,而且是事物的本质,而事物是符合自己的本质的,所以合乎理性的东西一定会成为现实;而只有合乎理性的东西才能 “称”为现实,因而一切现实的东西就都是合理的。
由于黑格尔认为历史的发展就是绝对精神的发展和自我实现,而最为本体的绝对精神是好的,所以对于黑格尔而言,他就过滤了“现实”,他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幻想、错误、罪恶以及一切坏东西,一切腐败幻灭的存在,尽管人们随便把它们叫做现实,但是,甚至在平常的感觉里,也会觉得一个偶然的存在不配享受现实的美名。因为所谓偶然的存在,只是一个没有什么价值的、可能存在的,亦即可有可无的东西。”
也就是说,黑格尔所言的现实,是经他重新定义过的,并非口语中,平常意义的现实。
这是符合黑格尔的哲学体系的,本初的意义。对于这句话的误解并非从今天开始,在他那个年代,就被用来为普鲁士王朝的“现实”的统治的“合理性”辩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