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专业人士,但感觉苹果的说法不如深圳唯冠有法理依据
------------------------------------------------------------------------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请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上诉人(苹果):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很多目光的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产品的话,是否还会有这么多关注?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喜爱,这个商标价值连城,这个价值是苹果公司创造的。
上诉人(苹果):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司是极不公平的。正是通过苹果公司经营才使商标有这个价值,这种情况下判决IPAD商标不归苹果公司所有,而由唯冠所有的话,对我方是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院给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审判长:请被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上诉人(唯冠):第一,深圳唯冠与IP公司不构成任何转让关系。上诉人主张电子邮件构成合同,但所有电子邮件表明双方是协商过程,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当以书面为准,本案不存在事实履行合同,根据交易惯例,协商不构成合同,应当以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用书面形式确定才构成合同。
被上诉人(唯冠):第二,麦世宏委托袁辉协商,袁辉无权处理深圳唯冠商标,IP申请发展公司不知道是故意还是过失以为是出售的包括深圳唯冠的商标,双方达成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深圳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没有达成任何转让商标合同关系。
被上诉人(唯冠):上诉人认为构成隐名代理,但隐名代理的前提刚才也说了,是第三人知道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但我方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如果上诉人知道是深圳唯冠委托台湾唯冠签订合同的话,为什么不直接找深圳唯冠签订呢?深圳唯冠没有任何商标转让合同也没有任何商标转让义务。
审判长:本案将择日宣判,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