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C2看的一个辩论节目,召唤TG法律人士
- ly781223没看到头,节目没看全,里面的一个案例大体如下
一个女孩喜欢一个男孩,可能两人有那么一些男女关系,但男孩最终没选择那个女孩而选择了另外的伴侣,女孩深受打击在自己的博客上写了一些话,就是说明两人的关系并阐述一下自己知道男孩移情别恋后的悲痛,写完博客后女孩自杀了。
网友们看到这个博客后群情激奋,动用了无敌的人肉搜索引擎,当然男方的一切资料都被挖掘了出来,男方资料被网友公布了之后就受到了无情的疲劳轰炸,电话不敢开机,单位不敢去,身心俱疲
节目上说的博客内容大体就是:女方说自己很喜欢那个男孩,两人也有了一些关系,后来男孩喜欢了别人,女方很悲痛,痛不欲生决定自杀了。博客里只有男方的姓名,没涉及到男方的家庭 电话 工作单位 等等........
此时,主持人出来提出问题,女孩的这个博客是否对男方构成了隐私侵权行为
==================================================================
我的看法是不构成侵权行为,女孩阐述的是客观事实
[本帖最后由 ly781223 于 2008-5-5 13:47 编辑] - ujmko我的看法:网友侵权了。
- Oldman视此女博客公布的内容而定
- peanut我认为女孩作为直接当事人公开自己的经历没有侵权,但是网友无疑是侵权的
我们的司法系统果然很好很强大 - bzjian法院不会受理这种民事纠纷:D
- Oldman未得男方允许在博客上公开其姓名这是不对的
- OpEth姓名不属于个人隐私吧。。。。。
- 狂奔的牛牛公开名字了没?我也没看全。
- Oldman姓名是私人信息,当然属于个人隐私。
- KIREEK网友干的事情肯定侵权啊……
- OpEth完了,俺今天刚把一个客户的名片复印给了一家设备商。。。。。
- ly781223公开名字了,但没公开其家庭住址 单位 私人电话
- literry2001如果客户不同意这么做,你却这么做了的确会造成纠纷。
- kurtcobain网友的行为太过激了,本来女孩没什么不对,人也死了,大家本应帮她说话。可是网友们帮了倒忙。
话说回来,我要是摊上个把感情看得这那重的女人,我也得赶快撤退。 - 文康你们去问问分尸
- yangzhicai不该提及姓名
- Oldman名片有点特殊,隐私保护有个原则就是如果当事人主动面向公众公开其隐私,那么其他人再引用该信息则不视为侵权。名片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当事人主动面向公众公开其隐私,当然如果客户在给你名片提出了不得向外公开的要求,那就只能视为客户只愿在特定的范围内公开隐私,而不是面向公众,那你就不能随意发布了。
- smilemiles老头有一点误入歧途,单纯的姓名信息难以构成隐私信息,但当把具体的个人私密行为和真实姓名结合起来公布的时候就已经能够构成对隐私的侵犯了。
- Oldman: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