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摸胸案

  • 南极
    一名妇人2013年6月到台北市葛莱美诊所接受脸部雷射美容,进行前,她因诊疗床上方灯光刺眼而闭目躺着,听医师苏熙文解说、问诊,旁边坐一名女性美疗师,这时妇人突觉左胸被一隻手盖住,但她没睁眼,仅挥手拨开那隻手,疗程结束后,她问美疗师:「妳刚才有没有碰我?」对方否认,妇人认为是苏医师对她摸胸,随即报桉。苏虽喊冤,美疗师也说没看见,但北市府认定构成性骚扰,罚苏2万元,妇人另向苏求偿50万元,台北地院认为妇人虽未目睹,但凭胸部被摸的「触觉」,仍可证明应有其事,判苏须赔5万元。

    记者拨打苏熙文手机,但关机中,无法得知他的回应。专长雷射光疗、微整形的苏熙文,现为葛莱美诊所院长,该诊所去年发生一起医疗纠纷也与苏有关,一名陈姓女子想消除脂肪、橘皮组织,接受「电波马甲」医美疗程,但苏看诊后,竟让柜台人员汪女操作医疗器材,台北地检署接获检举,调查认定该器材依《医师法》须由医师操作,考量苏熙文、汪女及诊所负责人均认罪,去年给予3人缓起诉1年处分,但须各支付公库1万元至8万元不等。

    而这件离奇的摸胸案发生在2013年6月,当时台北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调查时认为,黄姓美疗师虽证称没看见苏医师摸胸,但黄女当时忙着帮妇人罩头套、撕贴胶带,无法全程注视苏医师,而妇人之前曾经4次由苏诊疗,可见对苏有一定的信任,双方之前也没有嫌隙过节,妇人没理由诬陷挟怨报复,且妇人于疗程结束后,不顾脸上还贴着面膜,立刻离开美疗室找黄女,询问刚才是否全程在场、有没有碰她身体等,随即情绪崩溃,因此委员会于2013年底决议「性骚扰事件成立」,对苏医师开罚2万元。

    苏随即打行政诉讼力争清白,主张妇人没有「目睹」,而是「感觉」有人把手放在她胸部,然后就用「削去法」推论,逻辑是诊间裡除了医师,还有一个美疗师,美疗师说她没有摸,所以就是医师摸的。

    苏不服气地告诉法官,削去法的逻辑难以成立,如果真有人碰触妇人身体,为什麽就一定是他,「只因为我是男性吗」。苏强调,不能只凭妇人的主观怀疑就入他于罪,何况还有美疗师黄女全程在场,黄女曾作证说她没看见摸胸这回事,还表示愿意测谎,且伪证罪最重可判7年,黄女没有必要为了医师被罚2万元,自己去冒这个险,甚至黄女不止一次说她身为女性,如果发现医师性骚扰,第一个去检举的就是她。

    至于当时在美疗室裡的情形,苏医师表示,他在问诊时「一手拿病历,一手比划」,是在病人的脸上比划,因为要做脸部雷射,当然会在必要时触按病人脸部一些部位,进行相关说明,但绝无碰触胸部。

    妇人出庭则说:「我就躺下来等医生,光很强我眼睛就闭起来,接下来听到医生从我左手边进来,跟我讲话,问我上一堂疗程如何,我大概讲一下,讲话时我就感觉有一隻手盖在我左胸上,手指微弯贴放在我左胸上,我就咳嗽了一下...我很肯定我的眼睛从头到尾是闭着的,确定有一人把手压在我左胸上...我把左手伸起来假装咳嗽,把那只手迴(拨)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苏医师质疑妇人仅凭「感觉」有人将手放在她胸部,并未亲眼目睹,但视觉只是人类感官之一,妇人以身体接收到的「触觉」认为胸部被摸,与用眼睛看到胸部被摸并无差别,不能说只是主观感受,否则依苏的主张,难道视障者就无从主张被性骚扰吗。合议庭审酌相关事证,认为应尊重台北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及决议,今年3月判苏败诉确定。

    妇人另对苏男提出民事求偿,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妇人被触摸胸部时,虽未亲眼目睹,但她以身体察觉胸部被他人触摸,仍属亲身体验,加上她事后情绪崩溃,去医院看诊,这是性骚扰被害者的常见反应,审酌后判决苏医师须赔偿妇人5万元。可上诉。(丁牧群/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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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莱士
    其实 在美国只要是整形医生基本都被告过无论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