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世道,如果你有权利,如何整治?

  • s
    sneezingbee
    击杀恐怖分子是最正当的捍卫生命的工作,实施该项工作的费用应当用该恐怖分子的遗产支付,当然,前提是真正的恐怖分子,并且正准备进行恐怖袭击。
  • O
    OpEth
    律师君怎么也说出这种话来,还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可以用预防犯罪为借口收监吗?或者以预防杀人为理由当场击毙?
  • s
    sneezingbee
    文明程度落后不能成为行凶的正当理由。
    否则圣党也可以抬出诸如“基本X情”、“螺旋发展”之类屁话作为其实施恶政的理由了。
  • a
    abe1007之马甲
    美国人要杀人起码得喊一声“投降不然格杀勿论”才开枪罢。
  • O
    OpEth
    问题是现在来翻这些旧账没有意义,原始社会的时候大家还吃人呢。
  • s
    sneezingbee
    你没看见我说的前提么?是正准备实施恐怖袭击的恐怖分子啊 !!我个人是反对死刑的,但击杀正准备实施恐怖袭击的恐怖分子的行为,其性质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的正当防卫行为,可以直接把丫搞死。对于暂时正老老实实的恐怖分子当然不能直接干掉。
  • l
    literry2001
    原来法律还能赋予所有老百姓执行死刑的权力阿
    很强大。:D
  • z
    zo
    所以有了南北战争.
  • s
    sneezingbee
    有时是来不及的,比如开车装炸药来火拼...
  • O
    OpEth
    这可是你的原话:

    当然,前提是真正的恐怖分子,并且正准备进行恐怖袭击。

    只是准备进行而已。。。。。正当防卫有一个重要限定就是必须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以这完全不属于正当防卫
  • l
    literry2001
    你怎么能确保他装的炸药就一定是用来火拼的,而不是运送危险品的卡车司机?
  • l
    literry2001

    “正在施行”
    “准备进行”

    对不起,我是瞎子,看不懂自己说的话
  • s
    sneezingbee
    我现在只是和TG的朋友们瞎聊天,所以使用的词语大部分是生活用语,而不是严谨的法律用语。
    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确实是指向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没错,该“正在进行”,指的是犯罪已经进入“着手实施”的阶段,而我所指的“准备”,指的就是恐怖分子即将将袭击行为由预备阶段转化为现实的时刻,由于恐怖袭击大多采取简单易行难以查觉的方式实施,而大部分实施时袭击的具体控制行为也较简单和隐蔽,比如按下炸药开关的按钮,因此,这类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和着手实施阶段 往往难以明确地区分开来,并且,由于其危险性巨大,在该阶段就予以击毙并不是违法的。


    如果你嫌我说的不严谨,那么谢谢你的指出,我会注意的。
  • s
    sneezingbee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属于技术问题,本人无力解决,也无义务解决。
  • O
    OpEth
    对于这个“正在进行”俺也一直是疑惑的,比如有人要杀你,是带着刀出现在你面前你就可以防卫了吗?或者一定要等他拔出刀来?又或者必须是他的刀插入你身体的时候?已经捅了你一刀转身逃跑还能正当防卫不?
  • s
    sneezingbee
    既然你这么热情,逢帖必扯小布什,还是你去吧,我既没有兴趣,也没有义务去教导伊拉克人如何辨别恐怖分子。

    顺道说一句,如果还是要坚持扯到美国去,恕我就不回复了。
  • z
    zo
    亮出刀具,并有威胁动作或者语言,哪怕实际上没有伤害意图.

    也形成“正在进行”.
  • s
    sneezingbee
    这是一个刑法理论的难点问题,理论界自身也有分歧,还是提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抽象的理论我就不说了,简单以例说一下。
    以故意杀人为例,举几个典型给你讲一下吧。通说(本人也同意)认为,如果采用的是刀刺的方式,那么,购买凶器、调查被害人行踪习惯、埋伏等行为都认为是预备阶段的预备行为;而一旦和被害人发生近距离解除并表示出犯意后(比如说在犯意表示的同时,或之后发生了纠扯、推搡等身体行为),鉴于其行为的危险性,不用等他已经伤及他人,甚至不用等他拔出刀来,就可以认为此时已进入到了着手阶段,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了。更典型的例子是,如果采用的是用枪支狙击的方式杀害他人,按逻辑而言,举枪瞄准的行为也应属于预备行为,真正开枪才是着手实施,但考虑到枪支的危险性以及此时犯罪行为的难于制止性,司法实践中将此阶段(瞄准)也视为是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着手阶段。最后,如果采用的是投毒方式,那么投放毒药时才进入着手阶段,而且由于投毒犯罪行为本身不具备急迫的危险性,因此对此种犯罪不能够实施无限防卫,也就是说不能把他搞死。

    [本帖最后由 sneezingbee 于 2007-7-11 15:42 编辑]
  • l
    literry2001
    我倒啊。
    本贴谁先扯美国的?
    反正不是我
  • s
    sneezingbee
    ...如果是抢劫,那么属于“正在进行(实施)”,如果根本没有犯罪意图(只是想吓唬吓唬人)就不能算作是犯罪的着手阶段, 对该行为如果实施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但由于假想防卫人并无过错,因此也还是不承担任何责任(刑事的或民事的)。
  • s
    sneezingbee
    不是你就是我么?我提美国了么?你揪住我嚷一劲扯美国有意思么?
  • l
    literry2001
    既然你也知道判定上的难度,那你怎么能放心让所有老百姓来行使所谓的“正当的立即击毙‘准备阶段的恐怖分子’”的权力呢?
  • l
    literry2001
    这帖子又不是只有你我在发言。
    不是我就一定是你吗?
    什么逻辑
  • O
    OpEth
    不太敢苟同这条,小偷并没有侵害你的人身安全,只是侵犯了你的财产,夺回就是了,一甩棍打成脑震荡不算典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吧。。。。。
  • Z
    Zanarkand
    我有权利,但是没有权力!
  • s
    sneezingbee
    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权益的。

    忘记说了,可以对其实施致死暴力无限防卫(就是可以直接搞死的意思)的犯罪才只限于对人身安全有威胁的犯罪,因此比如盗窃拉,敲诈勒索拉,抢夺拉之类是不能把人搞死的,不然要坐牢,不过适当的正当防卫是可以的,所谓适当,是指你的防卫行为足够阻止其继续犯罪但又没有明显过当的意思。


    另外,针对贪污、受贿之类没有紧迫危害性的犯罪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所以说虽然对盗窃的看法不正确,但你的思维还是比较敏锐的。:D
  • 稀下枪手
    楼上不必太较真,举例而已。 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的。 :D
  • O
    OpEth
    一甩棍打头我感觉还是过当了,当然我不是很了解法律,不过光凭直觉也认为用甩棍击打小偷头部是过当了,这么危险的致命行为,只是因为没打死就认为是正当防卫吗?如果打死了怎么办?用甩棍击打头部可以认为是有杀死对方的故意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07-7-11 16:41 编辑]
  • s
    sneezingbee
    说实话甩棍我木有接触过,所以实际威力不知。不过我说了,结果是只导致轻度脑震荡,一般而言,此防卫行为不过当。当然,如果下手忒黑敲成重伤植物人儿啥的就过了。
  • O
    OpEth
    关于是否过当,是只看结果的么?主观故意不管?那掏出机关枪对小偷一阵乱轰,最后由于枪法太臭只擦破小偷一点头皮,这也算正当防卫?应该是明显故意杀人未遂了吧?
  • s
    sneezingbee
    主观意图?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不就是针对犯罪人人身实施攻击么?所有的正当防卫的意图里都包含了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但注意,我说的是包含,而不是只有故意的心态,伤害对方人身只是一种手段,根本目的是保护自己、他人(国家)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犯罪侵害。如果只有故意伤害或杀人的意图(实际上很难证明得了),那么即使机缘巧合刚好防卫对象正在实施犯罪,防卫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构成故意犯罪。

    你的问题很有意思,在你的例子中,由于针对盗窃是不能实施致死暴力的,因此不管结果如何,采取用枪支射击对方的方式防卫这个手段都是不适当的(用枪托砸除外,虽然我们要问一句枪是哪来的),防卫人掏枪乱射已经持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了,因此虽然其行为外观符合正当防卫,但其不适当防卫的主观心态决定了其行为的性质是故意杀人未遂而非正当防卫。
  • O
    OpEth
    枪的例子只是对你举的甩棍的例子的强化版,虽然更极端一些,但是我认为和甩棍的例子是类似的,用甩棍击打小偷头部,虽然只导致了轻度脑震荡,但是这个行为本身是非常危险的,有致人死命的可能,头部是很容易致死的部位。所以我认为对小偷用甩棍打成脑震荡是防卫过当了。
  • s
    sneezingbee
    你忘了一点,那就是力量是可以把握的。


    顺道说一句,拿枪射人防卫,还要看开枪的是谁,如果开枪的是王义夫(射击运动员可合法配枪)或者寒羽良,那么显然还是正当防卫。
  • O
    OpEth
    那你意思是如果使用甩棍把小偷打成脑震荡的是骷髅上帝的话,那么就是正当防卫,换成从未摸过甩棍的律师君的话就是防卫过当?同样的案件,只是换成不同的当事人就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岂不是明显违反了刑法的公平原则么?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07-7-11 17:22 编辑]
  • 雄狮亨利
    居然没有吾辈立宪自由派的地方
  • 雄狮亨利
    希腊化世界的黄金时代就是五个罗马元首统治所有民族的时代:D
  • s
    sneezingbee
    你的问题貌似越来越kuso,实则越来越严谨。

    实际上,你的猜测是有可能成立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防卫人对防卫手段和工具的控制能力上。寒羽良闭眼乱射也可以百发百中,因此如果他用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防卫达到即阻止其继续犯罪又只导致轻伤是完全做得到的,因此我们可以从行为的结果判断他只有正当防卫适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防卫的主观意图;你要换成我,要是我从来都拿甩棍当杀人利器,以为敲头上就一击必杀的话,那么即使我出手后只导致其轻伤,我可能也要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但是,注意,我们上面说的全部是理论,所谓理论,就是指事例是发生在完全理想的环境下,一切皆可查证;而我们明白,司法实践从来都不是在理想环境中进行的,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对人的主观心态的完全客观准确的查证更是不可能的,因此司法实践追求的只是无限接近客观而不是完全等于客观。以上面为例,我不说,你怎么知道我是抱着打死人的心态把他敲成轻伤的?所以实际上我们的司法结果如有和客观事实不符的部分,是完全合理的。
  • O
    OpEth
    这。。。。。法律的灵活性有这么大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