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俺是以一个审计工作者的眼光有如此想法的
有这种想法的原因是有许多人认为:女方或丈母娘抛弃感情而对男方家庭条件的苛刻要求并非无理要求,因为这是她们的选择自由,即:你条件不合要求,我们可以和别人谈。
也就是说男和女方的婚姻是遵循“对价交换”原则的,我很认同这种想法,不过对不起,既然这事情已经由感情事项扭曲成了交易事项,那么交税吧………………
如何纳税要看具体情况:
其一:比如丈母娘要求男方2,000,000.00 的房产以及200,000.00的汽车
这实质上是一种丈母娘的销售商品行为,应给男方开具发票并向国家缴纳增值税2,200,000.00*17%=374,000.00元,对不起,进项是没地方抵的,(女儿是买来的且有发票除外),再苦不能苦国家
其二:丈母娘无异议,但其女儿本人要求男方2,000,000.00 的房产以及200,000.00的汽车,另加每月10,000.00元收入
这实质上是一种女方的提供劳务行为,应给男方开具地税票并向国家交纳营业税金及相关附加税,新婚时缴纳2,210,000.00*5.5%=121,550.00元,以后每月缴纳10,000.00*5.5%=550元
结婚证也不能只办一份,而要改成一式两份,且要按协议价格乘以千分之一的金额在两本结婚证上贴花
所得税既然无法准确按照丈母娘养育女儿的花销准确核算费用,那么要将上述收入金额*10%的应税所得率,再*25%计算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女方和女方长辈都要纳税,不需纳税的条件是:男女双方是以感情为基础建立家庭关系,且双方长辈并不干预
因为在感情维系的婚姻中,恋爱结婚并不属于交易事项~~~
这是税源广开的好办法
国税总局应该给我发5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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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edemption 于 2010-1-22 19:44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