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法院近日的一则判决,引起社会关注。83岁的黄兰给46岁的二儿子黎国恩喂了安眠药以后,捂死了他。黎国恩有唐氏综合征,生活不能自理,黄兰照顾了他46年。案发前,黄兰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而且二儿子也每天处于病痛折磨中。对于这起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认为是“因爱而杀”,建议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检方意见,最终判决故意杀人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之外,从情理上而言,黄兰杀死儿子的背后,是46年的无私照顾,直至83岁应该颐享天年的时候还要照顾儿子的饮食起居。二儿子46年毫无自理能力的生存,也越来越失去生命的尊严。只是因为我国没有安乐死的规定,对于缺乏生命尊严的个体,无法自行终结生命。但这样情况下杀人,并不是因为仇恨,也不是因为放弃责任,更多是为了让生命有尊严地离开。
本案中唯一的伦理问题在于,杀人还有个诱因是大儿子不愿意接替她照顾二儿子,希望送到福利院。福利院无法如同母亲一样让二儿子的生命体面的延续。这个伦理的困境,确实无法给出一个简单的答案,残酷事件的背后正是复杂的社会现实。但是这个情节对于判罚本身而言,不影响其合理性。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就规定:“年60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酌情从轻并无损法律的威严,法律越是贴近人情,人们就更愿意主动遵守,呵护共同的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