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绅的荷包》:雍乾时期的贪腐大案及“抄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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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官员的法定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正俸和养廉银。俸禄承明制,品级最高的正一品和从一品官员一年的俸银为一百八十两,而从九品的官员只有三十一两五钱。这一收入是不足以维持官员的正常生活的,因此被认为是导致贪污受贿的重要原因。到雍正皇帝,开始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这使得养廉银成为清朝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养廉银作为官员的津贴收入,其金额常常是俸禄的数十倍。养廉银经历过几次大的调整,大致在乾隆二十五年基本确定下来。总督的养廉银在一万三千两至二万两之间,巡抚的养廉银在一万至一万五千两之间。养廉银数量甚巨,而来源一般是地方的火耗与赋税。
    在抄家时,在任官员的金银持有比重远远超过不在任官员。例如,嘉庆三年闽浙总督魁伦自报,当时家产大概二万余两,其中任所存银即达九千余两,据他自己供称,本拟留作支付下级官员的养廉费用。即清代官员个人收入与地方财政不分的特点非常明显。
    “养廉银”制度等政治制度性的原因造成官员有机会持有和贪污掉大量的金银,所以很多抄家的案例中都有“掘银”的桥段,比如纳兰明珠的家奴安图最初被抄家时,曾刨出过银二百万两;十余年后的乾隆二年,内务府曾奏报有看房之晋六格等人刨出银700余两,继之随派员深刨,又得金80两、银170余两;乾隆五年几个老百姓组织去盗掘,又刨出金银总计十万两以上。
    云南布政使钱度也很喜欢窖藏,乾隆三十五年,其子钱鄷自云南带回金子2000两,其母蒋氏藏放1800两于卧房地板之下,被抄家时,他的现金财产(金、银、钱)占总资产比重高达66.8%,他在给家人的信中也写道:“好为收贮,或做地窖、或做夹壁,善为筹划,以作永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