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问题:打针的抓住了,该判什么罪名呢?

  • V
    VOD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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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故意伤害吧,这伤害程度明显不够标准,故意杀人就更挨不上了。。。。。

    估计也只能教育一下,最多保护性的拘留几天也就放了。。。。。
  • a
    austin316
    在拘留所里神秘死亡最好
  • 见风
    上面放了毒害不是故意伤害啊。
  • 我来自火星
    直接就来个反人类罪得了
  • V
    VOD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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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道还有制造大规模恐慌罪?
  • V
    VOD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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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是有标准的,即便针上有毒,如果只是让人红肿几天,那肯定是够不上故意伤害罪的。。。。。
  • V
    VOD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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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的醒醒吧,上次枪毙了几个来着?
  • f
    ffcactus
    非常可笑的问题。
  • V
    VOD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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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了,官方貌似已经把这事定性为猥亵了,估计最后会按猥亵罪判,话说定这罪名真他妈太有想象力了。。。。。
  • r
    redpill
    律师们还没睡醒呢,等他们回答你。
  • 金碧辉煌
  • 百万负翁
    律师们以大局为重,讲政治,讲和谐,什么罪名领导说了算
  • 百万负翁
    看港片,貌似有个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的罪名?蛮合适
  • r
    robroys
    我天朝想判啥就能判啥 当然为了和谐不判也是合情合理的
  • 责任编辑
    直接毙掉 算是从重从快
  • u
    uragoodman
    危害公共安全罪
  • w
    waterfirestart
    当街扇人耳光和当街扎针可能杀伤力差不多,但是后者有恐怖行为的阴影,能给民众造成极大恐慌,应该比较严。
  • 狂奔的猩猩
    翻刑法书,你会找到答案
  • 烂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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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的
  • 抠逼不软
    寻衅滋事罪吧
    比较靠谱
  • 我来自火星
    TG在考验全国人民的智商而已 尔等二等之民何必惊呼
  • E
    Eurydice
    当场打死 不给两少一宽的机会
  • 倍舒爽
    人治社会,还不容易?搞独的就判危害公共安全毙了,高官子弟就说是精神有问题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立马送到精神病院度假去
  • V
    VODKA
    给点提示吧。。。。。
  • O
    Oldman
    不翻书也行,看现成的判例

    北京3名“扎针人”分别被判1至14年有期徒刑
    2002年04月28日 16:59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八日电(刘乃毓于晶波)继本周天津市对中国首起“扎针”案作出一审判决后,今天,北京市房山法院、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分别对三起“扎针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李春宝、陶贵平、杨国栋等三名“扎针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十四年的有期徒刑。

    在婚姻上遭遇失败的李春宝一直对妇女怀有敌意。今年年初,当他听到社会上有人利用扎针方法传播爱滋病病毒的传闻后,立即到北京某卫生院捡拾了废弃的针头、针管、不明药粉等物。今年二月十六日晚,李春宝携带注射器来到某庙会。趁人们专心观看节目时,用注射器扎中一名妇女臀部,并注射了不明药液。被扎妇女和周围群众误以为被注射了爱滋病病毒,极度恐慌。李春宝在庙会现场被抓获。北京市房山法院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李春宝有期徒刑五年。

    另外,海淀法院还判处了利用涂有红色指甲油的注射器,入室抢劫财物的抢劫犯陶贵平有期徒刑十四年。朝阳法院也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用铁锥在公共汽车上扎伤妇女的杨国栋有期徒刑一年。
  • O
    Oldman
    ls大白天满嘴说胡话的习惯可不好
  • V
    VODKA
    哦,看来应该是寻衅滋事罪,一年有期徒刑。。。。。



    不过之前官方口径说是猥亵罪来着,这又怎么个说法?
  • 草菜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 a
    akusel
    胡话?治悍匪需用重典,中国该到了废儒家,兴法家的时候了
  • 怪蜀黍
    危害公共安全?
  • O
    Oldman
    针刺只是行为,要看行为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主观,构成的罪名不一样,当然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 a
    akusel
    无目标的无目的的扎人造成社会恐慌,不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是什么
  • O
    Oldman
    天朝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一说。

    随便喷可以,但是言之凿凿的话,说之前先翻翻书比较好。
  • V
    VODKA
    那按照这次的主观,构成的罪名应该是寻衅滋事罪没错吧?
  • a
    akusel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O
    Oldman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一般是耍威风、满足自己精神刺激等等,和这次的情况不太符合。

    这次的针刺显然有制造社会紧张气氛、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符合的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要件。
  • O
    Oldman
    第一、我国没有什么所谓社会公共安全一说,只有公共安全的说法,所以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没什么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第二、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显然针里没毒是不可能威胁到人的生命、健康的,正如瓶子所说,红肿几天而已,能对生命健康产生什么威胁。

    第三、这种行为虽然无法产生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但是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按照刑法是应该以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
  • a
    akusel
    引起民不必要的恐慌,以及发生群体聚集事件,导致生命财产受到损害,不是危害公共安全是什么?
    要我说法律就是个屁,直接抓起来杀掉得了,还是明朝的制度好
  • a
    akusel
    法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死法是没用的,法律必须符合统治者的利益
  • f
    fanti
    他们不是要真的传播疾病,是恐慌
  • V
    VODKA
    哦,不过量刑方面和寻衅滋事罪是一样的,都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